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4]2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9-21
实施时间: 1994-9-21
失效时间: 2016-5-29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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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1月6日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继续有效。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严格依照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
  三、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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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5-29
实施时间:2016-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