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7-2-4
实施时间: 2017-2-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自2017年2月8日起“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上线运行,实时传输该协定项下中韩两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电子信息。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应按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