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沪人社就发[2016]5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2-23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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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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