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医保发[2016]1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6-6-15
实施时间: 2016-6-15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6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要求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等证明材料。
  按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为做好本市参保人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