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7-1-6
实施时间: 2017-3-15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发文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20-10-23
实施时间: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