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6]6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12-29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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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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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 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pdf    
附件2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pdf    
附1 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pdf    
附2 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pdf    
附3 项目进口额申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