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12-29
实施时间: 2016-12-29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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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现就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税收协定该条款所称“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校,具体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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