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委[2016]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6-12-30
失效时间: 2021-12-2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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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合理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按本通知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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