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行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十四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库[2016]156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0-11
实施时间: 2016-10-11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85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2015—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十四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