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收取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有关事宜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财非函[2016]46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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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执行中小学外国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教函〔2016〕3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收取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收费对象为就读于该校的外国学生。
  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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