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6]3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1
实施时间: 2016-4-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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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通知》中关于“VOCs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的情况,我省试点行业VOCs的征收标准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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