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11]26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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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65号令)精神,从2011年12月1日起,我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月营业额10000元提高至20000元,按次纳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至500元。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一重大惠民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按最高限执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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