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变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人社[2016]29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11-14
实施时间: 2016-11-1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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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社保中心、区地税局、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征工作,经研究决定变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自2017年起,每年1-3月为当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下一年度视同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无需重新登记。
  城乡参保居民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前一年12月31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变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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