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2
实施时间: 2016-12-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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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特通告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且2016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含12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法定休假日除外,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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