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1-24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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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维护正常税收经济秩序,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宜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税不含青岛市,下同),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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