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字[2016]5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89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2号)要求,现就我厅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厅属各单位在编人员。
  二、休假天数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