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5]9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1-26
实施时间: 2015-12-1
失效时间: 2018-11-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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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院校: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高校充分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创新办学模式,优化办学结构,提升办学质量,促进高校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改革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收费管理改革,促进办学模式创新
  依法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办学性质实行不同收费管理方式。其中,非民办办学机构实施的学历教育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办学机构举办的办学项目以及非民办办学机构举办非学历教育学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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