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名存实亡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标注处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5-20
实施时间: 2016-5-2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2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证数据统计真实性以及提高市场主体年报率,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简易注销程序之前,省局决定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名存实亡户作出标注处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名存实亡户的概念
  名存实亡户,是指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或者长期歇业,多年未尽年报义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地核查无从联系的已登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名存实亡户的认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名存实亡户:
  未报送2013、2014年度年报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