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纠正部分个体工商户名称侵权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仁堂”商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8-8
实施时间: 2016-8-8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7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常德、邵阳、湘潭、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纠正部分个体工商户名称侵权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仁堂”商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规定,请相关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迅速责成相关县级登记机关纠正名单(见附件)中已登记注册的包含“同仁堂”名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