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工商信发[2016]4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3-25
实施时间: 2016-3-25
失效时间: 2021-3-24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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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事业单位:
  为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及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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