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1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11-16
实施时间: 2016-11-16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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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安徽、山东、重庆、西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24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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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