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6]6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11-24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3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为加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政策目标
  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货品清单.pdf    
2、20XX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建议表.pdf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xls.pdf    
4、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pdf    
5、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pdf    
6、20XX年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pdf    
7、20XX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