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1-21
实施时间: 2016-11-2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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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土地增值税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以规划部门为主,结合发改委、建设部门的相关项目资料)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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