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4.2条、第8.1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12-2
实施时间: 2016-12-12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6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持续做好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4.2条、第8.1条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4.2条第(四)项修改为:“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