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享受中丹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11-20
实施时间: 2016-11-20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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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与丹麦税务主管当局确认,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 for Developing untries)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Industrialisatn Fund for Developing untries)为同一机构,属于2012年6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规定的“政府的任何机构”,可享受该条款规定的利息免税待遇。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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