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11-24
实施时间: 2016-11-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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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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