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1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11-30
实施时间: 2016-12-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2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