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 银发[1998]232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1998-5-29
实施时间: 1998-5-29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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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目前,一些地方的乡镇原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撤销后,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须委托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办理。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促进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在有国家银行分支机构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仍应委托一家国家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在已撤销国家银行分支机构的乡镇,其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可由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国库部门委托该乡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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