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府函[2016]22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18
实施时间: 2016-11-1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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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取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请示》(川国土资〔2016〕1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取消将省安全监管局书面意见作为办理煤矿和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登记的前置要件,也不再作为煤炭资源协议出让的前置要件。请你厅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并适时修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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