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发[1996]45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1996-12-27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2010-9-29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永安、华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更好地开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资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制定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中“实际价值”改为“保险价值”;第三款“重置价”改为”“重置价值”;将第七条全损险中“实际价值”均改为“保险价值”。
  二、沿海船舶保险年费率表仅适用于在二、三类航区航行的船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12号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10-9-29
实施时间: 20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