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交办运[2016]143号
发文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3
实施时间: 2016-11-3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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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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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doc    
2.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意见告知书.doc    
3.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内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