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15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2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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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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