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16]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0-10
实施时间: 2016-10-10
失效时间: 2021-10-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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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稅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在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对象和减征幅度
  (一)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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