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0-19
实施时间: 2016-12-1
失效时间: 2018-10-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1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减轻办税负担,优化办税体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通过安徽省国家税局系统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网上办税平台等渠道享受本省范围内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省内通办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doc    
2.安徽省国税系统省内通办服务场所地址及公开电话.xls    
3.政策解读.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8-9-30
实施时间:201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