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规[201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8-21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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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记账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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