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变更公司名称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11-4
实施时间: 2016-11-4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0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规范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的信息披露,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本备忘录所指的变更公司名称,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变更公司全称或证券简称。上市公司因股票交易被实施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等变更证券简称的,不适用本备忘录。
  二、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不得随意变更。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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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变更公司名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