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单位使用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票据换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综[2015]5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6
实施时间: 2015-7-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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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财务司,中国铁路总公司财务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使用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进行更新换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票样详见附件。
  二、新版《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主要修改内容为:将原票据中“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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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新版《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票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