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10-29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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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守法自律,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保障海关统一执法,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0、81、82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海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空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关注册进出口企业、单位,不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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