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2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6-10-21
实施时间: 2016-10-21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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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1年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2016年3月1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2016年8月16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聊城煤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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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61012己内酰胺登记应诉格式.doc    
己内酰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zip    
己内酰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之附件(公开文本).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