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16]10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31
实施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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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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