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将齐齐哈尔市等七个城市列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联系示范点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改办价格[2016]19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30
实施时间: 2016-8-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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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陕西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你们分别报来关于申请将有关城市列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联系示范点的请示均悉。经研究,同意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山东省青岛市、重庆市、陕西省宝鸡市等七个城市列为我委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联系示范点。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认真做好联系示范点组织推进工作。有关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联系示范点城市改革的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联动,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二、因地制宜制定联系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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