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的温馨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30
实施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47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了,您知道可以到国税机关领取哪些发票么?使用和开具这些发票有哪些具体规定么?请关注以下内容,为您提供帮助:
  一、如果您是“住宿业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即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和使用发票,请您参看以下规定内容办理:
  (一)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