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9-30
实施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股票 信息披露 上市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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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深港通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六个月A股日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60亿元(上市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上市时间计算市值)的深证成份指数及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以及深港两地同时上市公司(H股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A+H股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A股,除ST及*ST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和B股等股票外,原则上将成为深股通股票。为保障深港通业务顺利实施,保护境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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