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10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9-20
实施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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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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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http://news.esnai.com/2016/0922/14268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