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互认数字证书[CA证书]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8-26
实施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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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减少数字证书种类,避免数字证书重复,降低征纳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税,即日起,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之间互认数字证书(CA证书),实现国税、地税任何一方发放的数字证书双方均可使用。
  基于数字证书技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捷的纳税服务。为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以申请数字证书,并按照要求使用和保管数字证书,不得转让、转借给他人,对数字证书的使用负责。无论纳税人使用的数字证书是由国税或是地税发放,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办理的涉税业务均视为纳税人的行为,并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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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数字证书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