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9-2
实施时间: 2016-9-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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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促进贸易便利,海峡两岸海关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现就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陆海关接受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以下简称“AEO企业”),台湾海关接受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的AEO企业。
  二、大陆海关和台湾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适用较低进口货物查验率;进口货物优先办理通关手续;设立海关AEO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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