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9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8-24
实施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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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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