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建[2016]36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民航局
发文时间: 2016-6-16
实施时间: 2016-6-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0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适时完善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充分发挥民航发展基金效益,规范资金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民航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发展基金预算管理包括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管理和转移支付管理。具体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通勤机场和通用机场)、航空公司和通航企业,民航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