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京政发[1992]3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5-2-28
实施时间: 1992-7-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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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 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和偿还工作。
  第五条 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 等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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