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8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7-25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